太平洋保险销售误导及退保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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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韩旺,地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电话190****6703,于2016年日在湖南省岳阳市汨罗支行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人寿保险这一共5份保险,这几份保险保险存在的问题有几个。 ①严重误导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该公司业务员故意作出交满十年可连本带利取出的虚假承诺,诱导我购买保险,严重违背此规定,剥夺了我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②隐瞒保险合同重要情况:保险法同样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太平洋保险在销售时,刻意隐瞒保险合同中关于本金和分红取出的关键条款侵犯了我的知情权,使我在对合同关键内容缺乏了解的情况下盲目签订合同。 ③未履行双录义务:依据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销售保险产品时,需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但在我购买保险过程中,太平洋保险并未履双录义务,导致销售过程缺乏有效监督,为此虚假宣传和误导销售埋下隐患。 ④合同条款模糊,未尽告知义务:签订合同时,业务员未对合同关键条款,尤其是退还本金及分红的具体条件和限制详细解释。合同条款模糊,部分内容与口头承诺严重不符,太平洋保险未尽充分告知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导致我陷入误解。 ⑤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且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太平洋保险的行为明显侵犯了我的知情权,设定不公平合同条款,严重违反上述规定.违规对比:业务员重复强调“有病保病,没病存钱”,将保险与银行存款理财概念混淆,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相关规定。现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条申请核查销售过程。 6: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规定,执业需要资格证书,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是进行保险执行登记的前提条件,这个办法在2021年1月1日才废止,所以2016年还是要有效执行。 自4月份打95500太平洋公司电话要求终止合同退保以来,太平洋公司一而再再而三敷衍客户,恳请领导调查依法处罚,把我们辛苦钱退还给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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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76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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