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龙湖天街重复收费及服务态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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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曙龙湖天街重复收费。包了个月卡停车费,有效期到7.5,即到7月6日00:00需要重新缴费,5号忘记提前交费,6号下午发现后马上续费月卡,但00:00到下午还要另外付这个时间段的钱,我认为重复交钱不合理。且停车合同写的是第一次交费时间为本协议签订日,那么6号到期,6号续费,即包月合同6号生效,为何重复多收6号的钱? 2.耽误我的时间。打了龙湖总部电话,一直说在加急处理,但一个小时过去了,一直没人打电话联系。又联系了下小程序客服,说着急的话可以直接去4楼客户服务中心。去了之后,发现实际无人处理。 既然没法及时给我回复,就不要说已经加急在处理,至少给个具体的时间。 3. 商场负责人对我人格侮辱。来了一个姓吴领导。 年龄羞辱:"以为是40多妇女,没想到是年轻女孩" 当我质问时:"我就这态度,你觉得是就是" 持续阴阳:"大姐我这是尊敬你” 要求: 商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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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1.商场停车系统明确写了第一次包月有效期: 2025.6.6-7.5,第二次续费包月有效期: 2025.7.6-8.5,未规定几点几分,那么默认从首日00:00开始计算,到末日23:59。 2.如果有效期不是从当日00:00开始计算,那么是否就代表6月6日9:51-7月5日23:59存在违约情况,实际应该到7月6日9:51。 3. 停车合同写的是第一次交费时间为本协议签订日,7.6签订新合同,当日生效,是否意味着6号停车费已包含在内,不能再另外收取。 如果不是,至少明确在合同里写明: 月卡到期前必须提前交费,如到期当日交,中间的交费空窗期必须按小时数付费。而商家并未注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商家重复收费,且并未在合同中注明告知,我认为已侵权。 4. 商场工作人员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不得侵犯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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