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订金与贷款承诺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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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2025年5月27日与汽车销售单位:苏州华成吴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协议购买一辆2025款凯迪拉克XT4豪华款汽车,咨询购车时,销售人员告知店里有现车,购买后可一周左右提车,销售承诺提供可等本等息还款,贷款五年分期,两年后可还款,4.8%或5%年利率的贷款方案,两年后提前还款无违约金,无利息等条约。以此签订购车协议书,并共缴纳订金8000元。 缴纳订金后,本人一直询问销售接下来贷款以及提车的响应安排和时间,销售采取一直推诿的形式,说正在安排,车在路上等言辞,一直推脱提车日期并且无视消费者希望尽快进行贷款的诉求,从一开始的5月27日协议一周内提车,到6.6号告知这几天提车,再到告知6.15日,后续又告知提车日期为6月20日。 本人于6.10号告知销售,如果拖到6.15日还未能提车,我将不再继续等待请求退定金,或者4S店提出补偿方案。6.16日本人告知销售由于该店多次无视消费者诉求,并采取直接不沟通,不回复消费者的行为,不满意4S店提供的服务,且一直推诿提车时间,违反协议拟定时告知的一周内提车之约定的行为,本人要求退还定金。 6.16号销售告知,目前车辆已到店,可进行贷款办理,本人以不符合约定为由需要4S店基于补偿,但是该4S店无视用户诉求,并告知能做的就是给你现在办理贷款,但是贷款办理时长不能保证,提车日期会在贷款放行后办理,最终可能还是20日提车。 其中商家在5.27日拟定购车协议时告知购车赠品,4S店会提供2次保养作为购车赠品。但是在6.18号的协商当中又告知说的两次保养为商家提供的车主权益的两次保养,其中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标配说成是赠品,是涉嫌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双方于2025年6月18号达成一致可进行办理贷款,且贷款为等本等息还款方式,贷款金额,贷款五年分期两年提前还无违约金无利息等服务内容无购车时一致,18号当天上海银行金融专员告知本人目前办理的贷款在两年后提前还款时需要承担贷款剩余本金3%的违约金,预估金额为2500元左右。截止目前2025年6月30日,商家未再次与我联系。不执行合同内容,无法提供双方拟定的贷款方案,致使合同无法进行,我有权根据民法典要求商家提供2倍订金额度的赔偿。 本人认为该企业多次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利,涉及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并且涉及宣传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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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初联系凯迪拉克官方厂商进行投诉,至今没有任何人进行跟踪并且反馈,无人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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