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过期食品引发肠胃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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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07-07 23:39:55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融创玖峯台美宜佳店(营业执照名称:龙岩市新罗区泉清便利店)购买了一瓶3元的雪碧,出了店门口喝了两口,发现味道不对劲,摇了摇没什么气,当时没有在意,以为是新口味,回到小区电梯里发现生产日期为2024-08-06,保质期为9个月,已过期3个月之久,本人再喝这瓶雪碧之前身体无任何不适,于2025-07-08 凌晨02:13分,已经出现腹部疼痛,立即前往龙岩市中医院急诊科,经医生诊断,为上腹部疼痛急性肠胃炎,医生边检查边问我,有吃什么东西吗,我说昨天晚上11点半左右喝了三分之一过期的雪碧,医生说那就是吃坏肚子了。于2025-07-08中午12:22分寻求警察帮助,在现场已登记双方身份证及联系电话,证明过期雪碧是在融创玖峯台泉清便利店购买。警察走后,我与商家加了微信,要求按照医药费(损失费)3倍赔付给我,商家不同意,只赔偿商品价格10倍(30元)。现要求商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的赔偿标准。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支付价款的10倍或损失的3倍作为赔偿,以金额较高者为准。如果赔偿金额低于1000元,则按照1000元计算。并且同步赔偿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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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雪碧,在店实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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