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众保险拒赔投诉:宽限期出险应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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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在2022年1月购买瑞众保险公司《华夏南山松》寿险项目,每年保费1.5万元,至2024年已缴纳3年保费4.5万元,2025年最终约定的缴费最后期限含宽限期60天为2025年3月12日零时,但投保人在2025年3🈷️8号突发脑出血入院,治疗依据为从入院就是无意识状态,持续使用呼吸机96小时极其以上直至3🈷️13日中午身故。此保险合同当中理赔条款为投保人身故赔付的标准为缴纳保费的1.2倍。但瑞众保险公司至今拒绝理赔,他们的理由是投保人身故时间超出合同有效期1天。《保险法》明确规定,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瑞众保险汉中市分公司自己进拒赔。针对我的案例实情,联系保险法相关条款解释(对标保险法原文),我认为我投诉的此案件适配以下说明: 1.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宽限期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需赔付,但可扣除欠交保费。 2. 近因原则 赔付责任以保险事故与损害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为核心,而非单纯以死亡时间点判定。 3. 保险事故时间认定 以事故发生日为准,若事故(如意外伤害、疾病发作)发生在宽限期内,即使死亡在宽限期后,保险公司仍需赔付。 4.死亡与事故的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若死亡由宽限期内的事故直接导致( 生病或重伤持续治疗后死亡),保险公司需承担赔付责任。 死亡结果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无其他独立致死因素,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要求瑞众保险汉中市分公司依据《保险法》36条,对此案件依法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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