痘院士预付卡消费纠纷与强制推销问题
网友保保_ad4b06d8
事情经过:我于6月29号抱着探店的目的在美团团购上买了一张 痘院士祛痘皮肤管理(金平长平路店)“60分钟面部清洁补水”套餐(实付51.9元),于7月1号到店消费,在未做皮肤检测的情况下,告知我需要重新购买一张“[告别草莓鼻]靶向黑头深层护理”套餐(实付182元),在做这个套餐期间,其工作人员未告知我套餐包含那些项目,然后店长和美容师不断向我推销与他人(不知是否为虚构的人)拼年卡,即3400元24次,在未征询我同意的情况下追加“氧疗”项目,此前我并不知情所谓的“氧疗”是属于套餐内还是套餐外项目,在“氧疗”项目开始后才告知我这是属于其他收费项目,扣两次,并且主动提出给我男朋友免费做一次祛痘。然后让我在未看见“协议”的情况下直接付半年卡的钱3400元,做完项目之后才去签署“协议”,签署“协议”时只告知我需要在哪些地方签字盖章,此前我向其工作人员询问要是不想做或者做不完该怎么办,工作人员仅答复我可以转卡或者余额换产品,并未告知退卡有关事宜。7月7日第二次到店,在做项目前我明确说明我很困想睡觉,美容师仍在做项目期间睁眼看他们推销产品,体验感极差,于是我于7月11日到店要求退卡,店长此时才拿出那张一式一份的“协议”,跟我说要按原价黑头298,氧疗298,照灯198扣款,并非按次数折价退款,并且将之前7.1跟7.7到店护理两次拆分成6个项目数扣费(哪怕是按照“协议”的解读也是2次黑头清洁和2次氧疗是共计4次,多出了2个“照灯”项目)以及送给男朋友的那次祛痘也算1个项目数,同时要求按“协议”第四条1.2叠加扣除25%的手续费,我立即指出对方的解读不对,按照扣除15%的手续费计算仅能退我1287元。我觉得以上,是故意隐瞒关键事实 导致我在不知情下签署“协议”,存在严重误解而签署。符合《民法典》中第148条∶若一方故意隐瞒关键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如合同性质、权利义务等),导致对方在不知情下签署,受欺诈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和《民法典》第147条:若因对合同内容(如标的、价格等)存在严重误解而签署,误解方可主张撤销。 诉求:因为体验感差,我要求退款。“协议”是在我未知情完全的情况下签署,不具备法律效力,我要求痘院士(金平长平路店)应按照半年卡中的护理次数折价扣除已做护理的次数,不应该按照他们所说的价目表单价付费,且之前商家主动提出的赠送护理应视为揽客手段,不应该收费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