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悦映画摄影服务退款及霸王条款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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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完结
                                                                            
                                    
                                我于2025年7月20日与对方达成写真拍摄意向,合同签署后告诉我不能线上选片且要求我三番两次到现场。鉴于双方沟通成本过高服务太对并不能达到预期且严重影响拍摄心情。 我于2025年7月21日与该机构销售沟通终止拍摄并解约事宜,对方以协议签署不退不换、自己权限不足等事由拒绝退款。该机构协议违反《民法典》第496条、497条规定,且签约过程中将合同正文写在签约单背面,诱导消费者先签单再看协议正文,并没有依据对于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尽到必要的提示说明义务。且协议解除、违约责任等条款严重排除交易一方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加重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其在协议并未实际履约不予退款的行为存在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情形。 此外,我方于2025年7月22日距离拍摄前五日已经履行了通知对方终止拍摄。 目前,本人诉求如下: 1、要求解除双方摄影服务协议并要求商家退还2199元; 2、要求商家停止以任何手段途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