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一鸣零食自煮火锅发现异物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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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2日晚,我在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筠门岭赵一鸣门店购买了上述自煮火锅,回家冲泡食用时,发现食品中存在带翅膀的黑色不明虫子,属于明显的食品安全问题。 发现问题后,我第一时间联系赵一鸣客服,起初客服提出“退一补一”,我明确拒绝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主张:商品价款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赔偿。但客服后续电话沟通时,先是以“三倍赔偿”搪塞,甚至用嘲笑语气称我的要求“不符合规定”,后又提高至“十倍赔偿”,始终拒绝依法赔偿。当我再次沟通时,客服仍坚持十倍赔偿,并以“商品已开封,无法保证储存环境”为由推诿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该食品中的虫子是在开封后即时发现的,属于商品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与我的储存无关。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或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赔偿,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赔付。贵店作为销售方,理应依法承担责任,而非以“开封”为借口逃避义务,更不应以嘲讽态度对待消费者合理诉求。 现正式提出诉求: 1. 退还商品价款13.5元; 2.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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