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邯江万达广场2幢1709民宿玻璃门自爆致伤且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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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7月30号入住了此公司在扬州邯江万达广场2幢1709民宿,在7月30号下午7:14的时候,我正在上厕所,他的玻璃门突然自爆,当时我的同行人第一时间给我进行了拍照取证,并且第一时间给老板打电话告知了情况,但是老板一直推脱说是我们进行的损坏,我们先到医院进行了伤口的缝合和打破伤风,同时报了警,但是经过警察与他的沟通,拒不承认是他酒店的原因,一直在说是我们故意损坏,最起码我们在这个民宿里住下了,要保障我们的人身安全,这是属于意外伤害,在他的民宿里他们最起码要对我们负责,我请求他最起码承担我们的医疗费,房费和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