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诱导签订电动车租赁合同,涉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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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7月19日 在鱼泡招聘上看见该公司发布的外卖兼职招聘信息 《由苏州市日送达配送有限公司与我签订的租车合同 》面试前招聘人说免费提供车辆未说要签订合同 我于次日去面试时商家者用各种诱导的话术 如下:她说我们自己的车续航不够 跑不了多久 租她们的车 没电了可以随时换 一个月跑够650单 可以免租金 14天跑够280单可以免工号费 劝说我在支付宝拍小租平台租他们的电动车,租金799一个月 共签订了三期 工号费300一个月 由于我未提防心眼签订租车合同,共租一辆电动车,均为二手车,车辆状况不符合 破损严重 且不符合国家标准 在她们的引导下我于2025年7月20日在苏州日送达配送有限公司签订了纸质的电动车租赁合同和支付宝上拍小租上的电子合同,后经查实为外卖租车*局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标注》要求,1、“电动自行车上路必须有脚蹬,但是租车行的电动车全部都没有脚蹬;2、6.1.1条规定,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km/小时,而他们给我的电动车在平直路段的时速就已经超过了25km/小时,严重危害我的个人生命健康安全 蓄电池也不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固定在车架上可自行取出 有外接线连接到电池 根据《欺诈消费者处罚办法》第三条(七)款规定,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性的销售诱导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聊天记录、招聘信息可以证明他们在网上招聘员工,但实则只办理了租车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劳动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公司提供兼职,为什么要我们花钱租车,手里只有我们的租车合同,所以招聘我们做兼职的话不应该给我们开贷款或者租赁服务,她们门店经营范围也没有电动自行车租赁这一条 我的诉求是:撤销在支付宝拍小租上的分期,及其他相关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