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购票且拒绝退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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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下午2点,猫眼和大麦*台同时售出由北京市星统寰宇文化发展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7号1号楼6层614)主办方主办的“11月1号齐豫风采依旧”广州场演唱会门票。我和朋友分别在猫眼和大麦用我们两人的身份信息购票,在不知道的情况下,我们重复购票了,我的猫眼订单号:26*******11。因为两个*台都是实名购票,且重复购票,于是我向猫眼打电话请求退票被拒绝。 根据文旅市场发【2023】96号文件第九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立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益。 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此种格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演出门票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的除外的四种情况,所谓不退不换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现我要求:星统寰宇主办方和猫眼公司应遵守法律规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我的订单操作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