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珠宝涉嫌欺诈销售及售后拒绝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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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与2022年7月25号下午五点左右 在中国黄金(现中国珠宝店内)购买足金戒指花费2072元,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2.10克,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 导购避而不谈克重 说工艺好什么的 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986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之后戒指没多久出现断裂 商家让补折旧费手工费换新戒指 于2023 年10月5日后补960元换新戒指,戒指没有半个月又出现断裂,属于质量问题,联系商家 商家借口太多拒绝给进行售后并且拖了一年多之久到现在2025年8月9日我的戒指还是断裂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拒绝履行“三包”义务 即便商品为“一口价”黄金,商家仍应依法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义务。若商家以“一口价”为由拒绝提供任何形式的售后保障,可能构成无理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违反该条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售后若商家在售出后一年内完全拒绝处理任何质量问题或退换请求,且未与消费者另有合法约定,可能被认定为故意拖延或无理由拒绝售后,属于 行政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罚” 2.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 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 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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