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金饰被诱导消费且未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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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8月7日,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吾悅分店的潮宏基购买了两枚纯金戒指,我用2.96克自己的金子加上634元的补价,被忽悠购买了两枚加起来只有1.75克的戒指,购买时我多次要求称重告知克数,导购屡次转移话题,并且在第二天质保单出来之后,我才知道具体克数,在我付完钱之后也没有开具发票 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故意不标克重,质保单信息不全 触犯《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九条:弱化不利信息诱导消费 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故意不开票涉嫌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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