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捞饮品中发现塑料异物并拒绝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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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8月18日,我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海底捞(光明路店)就餐,于当餐的饮品中喝到了塑料异物,异物当时海被底捞员工(朱三权)拿走后没有交还给我,我要求海底捞按照消费者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对这杯价值17元的饮品进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支付挂号费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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