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福诱导消费隐瞒克重并涉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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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8月17日下午3点~5点左右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东门中路1号万达广场10栋1072室周六福珠宝店内购买一枚金戒,两只貔貅四颗珠子 一共6173元。期间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具体如下: 1.诱导消费。当日询问金价862一克,进店顾客一直强调需要购买称重黄金,但是导购一直诱导顾客购买一口价黄金,后面导购称需和领导申请给顾客换算按克购买时后并未告知顾客具体明细价格,质保单上并无标明具体克重,工费多少。只有一口价的价格及打折价格。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2.故意隐瞒金饰克重重要商品信息,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顾客在付款前明确告知导购需要标签,购买时导购马上将标签剪去并未将标签给我,故意不让看到克数信息,也未告知我复称克重,导购以称与管理层沟通后的最终价格4636元给予顾客,期间并未明确告知顾客克重,工费多少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604元/克的价格购买了导购所说换算按克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电子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电子质保单付款价与实际不相符 4.霸王条款 该店铺不退不换黄金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限制消费者权益、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黄金行业已然将霸王条款作为行规,不容消费者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拜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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