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诱导消费及发票问题投诉
网友保保_ImitOfRL
2025年8月19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蛟龙大道21号海滨城购物中心 一楼中国黄金A173-1、A173-3门店内购买黄金项链,共计3586元。 1.诱导消费。因本人购买黄金没有经验,不了解黄金销售模式,在未告知顾客一口价黄金跟称重黄金的区别下,通过直接带顾客到一口价区域,夸大黄金工艺价值,诱导顾客购买一口价黄金,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2.故意隐瞒金饰克重重要商品信息,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在购物过程中我多次询问黄金克数,店长跟导购均不予告知具体克重,只说有三克多,8月23日,突然发现订有黄金项链的标签只展示价格3586元,故意将价签折叠,打开一看才发现具体克重只有2.78克,且被隐藏在价签内部,故意不让看到克数信息,按照8月19当日金价828元每克,该项链价格是2301.84元,而工费则高达1284.16,换算下来是461.93每克,8月23日下午,我与该销售电话沟通过程当中,我询问他为何工费如此高,具体是怎样计算的一个价格。并且明确要求他出示该门店黄金工费具体的明细,但她只回复到价格是其公司制定的,没有给我一个明确具体的出示文件或是图片证据。我认为该工费价格极其不合理。并且购物过程当中导购没有将手链放上剂量秤去称重,且多次表示该项链有3克多,存在诱导消费者的行为。买方有权利在购买时询问黄金克数的知情权跟选择权,卖方应如实详细回答。3.未开发票,存在偷税漏税的嫌疑。当时付完款之后,我们提出开发票的需求,销售立马回复好的,可最终至今仍然没有给我们开发票,而当时只给了一张质量保证单,并且质量保证单上面也没有明确标明该项链具体的克重,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全额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