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与霸王条款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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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过程:2024年10月2日,我在该公司小程序内交纳了649元会员费。同年10月18日,在该机构推销人员的虚假宣传诱导下,我又交纳了3300元一对一服务费。然而,从交费前直至交费10个月后,商家从未向我提供过任何合同。 二、存在的问题 (一)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该机构工作人员在推销时,使用了“选择百分百合适的人”“两到三个月快速脱单”“成功率95%以上”等极具诱导性的描述。这些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是明显的虚假宣传手段。2024年10月18日,商家直接通过微信向个人发送付款链接,既没有提前告知协议内容,也未对我说明该服务的内容、流程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必要信息。我在对服务真实情况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虚假宣传的影响而付款,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到了严重侵犯。 (二)协议内容违法违规。1. “牵线”界定不明:协议中对关键的“牵线”未作出明确界定,这使得整个服务标准模糊不清,影响了消费者对服务的理解和判断。 2. 违约金条款不公平:协议第五条第4款要求甲方(我)单方解约承担30%违约金,但却未约定乙方(婚介机构)违约(如擅自终止服务、服务质量严重不符)的责任。这违反了《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需与损失相当”以及第6条“公平原则”,加重了我的责任,减轻了商家的责任,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3.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加重责任:协议第三条第2款“甲方应自行甄别财产损失、情感纠纷,乙方不担责”,以及第四条第3款“骚扰认定标准模糊,乙方有权随时解约”,属于《民法典》第496 - 498条规定的“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加重责任”的格式条款。这些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我的权益,加重了我的责任,我主张这些条款无效。 4. 公平诚信原则缺失:协议第一条第1款“甲方累计拒绝了位推荐对象,视为一次牵线”。合同只规定了甲方(我)的行为后果,却对乙方(婚介机构)的行为(每周推荐3人都拒绝)后果只字不提。这违反了合同订立应遵循的公平、诚信原则,对我的权益造成了极大损害,侵犯了我的公平交易权。 (三)未实质履行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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