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生涉嫌诱导消费及未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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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8月28号晚上九点四十五分在周大生珠宝店(广西省北海市宁春城店)内购买黄金项链花费3600元,后查询足金吊坠克重只有1.12克,k金素链1.17克,我在购买时导购一直推销一口价产品,说工艺好什么的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单价的情况下以1659.8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足金吊坠,违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 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克重单价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购买时导购说以后换购可保值3600元随意换购,并未讲清楚一口价产品只能换一口价产品和一口价产品换克重产品按克重换。9月2日我想去门店换成克重产品被拒绝,并且以隔月开不了票的理由拒绝协商。 我的诉求:将足金吊坠以实际消费价格换成克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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