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霸王条款,利诱误导消费

网友保保_012255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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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于2019年11月230日,购买了订单号为20****20191****71****879769仁和会计培训机构的一个成人财会专业资格项目培训,当时在网上看到仁和会计教育宣传,可以提供各种财会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以及各种实操类培训各种考证,因为当时正值疫情时期,我想着多学习一项技能后来就联系了客服咨询了一些细节,我怕交了钱最后提升不了没有效果,还刻意问客服。客服说他们机构包过包提升包分配包就业,而且我还刻意问了几遍仁和会计教育分校区的负责人,可以一直学会为止包教包会,然后就交了报名费用以及各种项目课程的学费用,以及书本费用等,最开始是交了一个2000的在加加上一个5000的费用,后来又被机构威逼利诱忽悠下又一下子交了一万四五千块钱,说什么可以提升职业前景以及竞争力可以提高收入,但是学了几年不光没有任何效果浪费我自己的大量精力和时间以及金钱,我觉得我作为消费者得合法权益被侵害了违反以下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误导消费者。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 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现要求该机构退还我被忽悠虚假宣传夸利诱误导的学费总计21855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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