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珠宝诱导消费且隐瞒克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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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9月10号晚上八点左右在江西省九江市联盛快乐城商场一楼的中国珠宝店内购买黄金750项链,花费3200元。因本人购买黄金没有经验,不了解黄金销售模式,导购在未告知一口价黄金跟克重足金区别下分别给我佩戴后夸大一口价的工艺及颜值,利用话术说可以随时换且免费诱导顾客购买。我在询问导购克重时,导购避而不谈克重,说工艺好,不按克,后查询克重只有2.42克,一口价黄金克数整个购买期间一直是隐藏的。回到家后,查看质保单,发现订有金750项链的标签被订书机订住无法展开,故意不让看到克数信息,将其取下后发现克数,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322.3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且还是750黄金,而当日足金金价也就八百左右一克。违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 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在购买后第一时间联系导购,她却说自己没权利义务去跟我说克重,自己也不会主动去说,见下面聊天截图。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诱导顾客购买一口价黄金,购买当晚我对比足金项链和一口价750黄金项链后,导购极力推荐一口价750黄金,极力说特别好看更划算且不喜欢可以拿来换,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 (4)霸王条款,质保单顾客并未核对签字。质保单上规定,“精品黄金/k金/钻石;同类换同类,每年4月8日到4月28 日免费换款一次,其余时间换款增购20%以上”购买时并未告知此规定,只是告诉我不喜欢就可以拿来免费换,具体换款细节并未说明。且质保单顾客确认签字也没给我核对签字,完全不知晓。属于单方面限制消费者权益,并且不容消费者协商处理。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