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程跟团游餐食变质致身体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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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9月11日,15:39在携程购买了9月12日出发,13日返回的,丽江泸沽湖2日1晚跟团游,两人份共1056元,在第二日午餐手抓饭食品变质,鸡蛋变色发臭,火腿肠发霉,导致当天下午和次日拉肚子数次,以至于差点赶不上返程的飞机,侵害了我的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我的诉求是,按照餐费10倍来赔偿,不足一千赔偿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