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眼疾未上课要求退款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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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4年6月中旬购买了新东方在线的考研课程。但由于购买课程不久,就是当年6月底,我的眼睛突然视力模糊,一团白雾,需要一直眨眼睛才能微弱看到物体,我前往医院诊治后,医生确诊我为严重的角膜损伤、睑板腺功能障碍、干眼症。医生反复交代,如果还要眼睛看得见,就一定要让眼睛得到充分休养。由于我的工作性质原因,我本身就需要长期面对电脑,不得不暂时放弃考研课程学习。因为当时面对眼疾,心情低落,没有任何心力去关注到任何除了眼睛外的事物。今年夏天,觉得眼睛有好转,想来平台上看看课程回放,可是一节课都看不到。那就是说,我自去年购买课程以来,我没有使用并享受任何一节课的服务。值得一提的是,当时诱导我买课程的时候,老师说会有保姆式服务,可是我一节课都没上过,他们都没有提醒联系过我。等于我没有上过一节课,享受过任何服务。因此,我强烈要求新东方在线培训机构退款。但是,他们拒不退款,只给我暂时开放为期一个季度的2024年课程回放权限。 退款依据如下:1.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依法解除。我因突发严重眼疾,根据医嘱必须让眼睛充分休息,这是本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这使得我继续学习考研课程这一合同根本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退回预付款。虽然通常指经营者违约,但在我这种因不可归责于消费者的客观原因(如重大疾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此原则同样可以借鉴,要求公平解约并退款。 2. 我未使用任何网络课程,机构并无实际损失。我没有使用并享受任何一节课的服务,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事实。而且网络课程本就是开放一个观看权限给学生而已,这意味着新东方在线并未因我的报名而产生额外的教学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机构以“课程已过期”为由拒绝退款,实际上是凭借格式条款获得了不当利益,有失公平。 3. “概不退款”等格式条款无效。 培训机构合同中常见的“课程过期作废”、“概不退款”等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最高法的相关精神,这些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因不公平不合理而被认定为无效。该条款对我并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