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大福隐瞒克重诱导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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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7月17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国贸店金大福珠宝店内购买足金戒指,花费7千多元,当日因爱人不喜欢款式,当天晚上和金店经理电话沟通以后,我爱人于7月19日去往该金店调换首饰,导购避而不谈克重,导致我爱人在不知晓克重单价的情况下,分别以单价2049,318,350,合计2700多元购买了一口价黄金1.29克,0.2克,0.22克,违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 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仅告知总价和7月17日购买的金首饰总价接近,货品发票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 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发票有部分金首饰未明确写明单价和克重,只有总价,涉嫌隐瞒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