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在线退款随意且拒开发票
网友保保_MVYNFBE3
已完结
我于2024年10月16日支付3120.80元购买课程,因学*进度仅约23%且课程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远未结束,故申请退还未消费部分的费用。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商家的行为充分暴露了其不诚信与不合法。
一、 退款金额随意多变,证明其缺乏公*合理的计算标准。
在我维权过程中,商家的退款报价经历了荒谬的“三级跳”:
第一阶段:0元。 完全无视合同履行情况,意图侵吞全部预付款。
第二阶段:200余元。 在压力下首次让步,但金额仍属毫无依据的惩罚性扣费。
第三阶段:700余元。 再次调整,但其声称的“按购买天数核算无法覆盖成本”理由,混淆了“购买天数”与“服务有效期”的概念,且其“成本核算”始终拒绝公开明细。
从0元 → 200元 → 700元的剧烈变动,铁证如山地表明:该公司的退款金额并非基于任何固定、公*、透明的规则,而是完全根据消费者的维权力度随意报价。 这反而强力印证了我方提出的,基于“课程总价”和“实际学*进度”的“按比例退款”方案,是本案中唯一稳定、公*且符合商业逻辑的计算标准。
二、 补开发票行为,反向证实其长期违法的事实。
在我于2025年10月27日明确指出其未依法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后,该公司才于次日(10月28日)匆忙补开。
此举证明: 第一,该公司完全清楚自身负有法定的主动开票义务;第二,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其明知故犯,直至面临监管风险才予以纠正。
一个在基础税务合规上都需要消费者投诉来驱动的公司,其内部管理的规范性与诚信度严重存疑。这让我方更有理由质疑其单方制定的、不透明的退款规则的公*性与合法性。
投诉进度
企业修改处理结果
处理结果
非常抱歉!企业选择不对外公开处理结果,感谢您一直以来的关注与支持。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一、 事实与违规点:混淆经营业务性质,开具项目不全的发票
根据国家发票管理“项目齐全、内容真实”的基本原则,经营者必须如实、分项列明交易内容。本人购买的课程套餐中,明确包含了实体教辅资料(价值484元) 与线上培训服务两部分。
业务实质:实体资料(书籍)的交付,在税法及商业实践中属于 “货物销售” ;而线上课程的提供则属于 “服务销售” 。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经营业务。
违规行为:然而,该公司开具的发票却将“货物销售”与“服务销售”混为一谈,仅在项目中笼统开具“非学历教育服务课程服务费”,故意隐匿了“货物销售”的实质与具体金额。
二、 深层动机与侵害:意图模糊成本,为不公平扣费制造障碍
这种不合规的开票方式,绝非无心之失,其深层意图在于:
1. 在退款争议中制造“黑箱”:在退款协商中,该公司始终坚持高额的“资料费”扣款,但却无法提供任何独立、清晰的收费证明。正是通过这张笼统的发票,他们成功地将货物成本与服务成本混糅,使得消费者与监管部门均无法从官方票据上对484元资料费进行剥离与核验,从而为其随意定价、拒绝透明核算的行为打掩护。
2. 规避税务监管与责任:将货物销售伪装成服务销售,可能涉及规避本应适用的不同税务处理流程。这种开具不实发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税收征管法规。
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侵权链条:
开具不规范发票 → 模糊各项成本构成 → 在退款时利用此模糊性,拒绝提供明细并坚持高额扣款 → 最终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与财产权。
综上所述, 这张不合规的发票,是该公司为实施后续不公正交易行为而埋下的伏笔。一个在原始票据上都不愿、不敢做到清晰透明的公司,其诚信与合规性荡然无存。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所谓的“无法覆盖成本”是转嫁经营风险的非法借口。
商家以“按购买天数核算无法覆盖成本”为由拒绝合理退款。
核心驳斥: 此为偷换概念,将“购买天数”与“服务有效期”混淆。其“交付成本”是为履行整个服务期合同而投入的经营成本(固定成本),理应由其通过全部顺利完成服务的利润来覆盖,绝不能作为惩罚性扣费的理由转嫁给中途退款的消费者。此为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禁止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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