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未发送值机提醒致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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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信息: 10月16日从太原前往南昌的9C6995,乘机人为赵雨馨(140****99****00520)和王旭(140****99****70011)。 按照春秋航空公司《旅客与行李运输总条件》中的第十章乘机规定的第三十二条,春秋航空公司和机票代理人应告知旅客办理飞机值机的截止时间。 询问春秋航空客服为在,10月15日和10月16日,已发送提醒短信,我已查看短信及拦截信息内均未有相应信息。可以查看短信内容里,退票和建议投诉短信均可以正常收到,没有道理值机短信我无法收到。 在10月21日,我乘坐的春秋航空9C6996航班,在登机前仍未收到相应短信,并且主动询问客服得到的回答仍然是已发送,但是我未收到,提供询问客服回复,10月20日已发送提醒短信,但是我在10月20日及10月21日均未收到。 根据民航规章《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中的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因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误机、错乘、漏乘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办理客票变更或者退票。 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如下: 第二十四条 由于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在有可利用座位或者被签转承运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旅客办理改期或者签转,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变更费。 由于非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第二十五条 旅客非自愿退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 因非承运人原因导致前款规定情形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办理客票变更或者退票。 由于未收到值机截止时间短信导致10月16日行程未能成功登机,春秋未能履行乘机规定导致我方无法乘机并且导致相应的经济损失,应退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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