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知学堂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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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
本人于2025年10月7日在网络上接触软高高项视频,并于当天“知乎软考-胡老师”通过微信添加我,“知乎软考-胡老师”一直催促我购课,并发送很多成功案例,鼓动说早购课早学*早拿证,并教我说如果资金不够可以用花呗分期(分期免息最高12期)。(购买时对方以优惠价格,7天无理由退款,学*到拿证为止,兼职一个月月3000的词汇为引诱,学*不满意可以全额退款,)多次变着花样说名额有限,抓紧报名。最开始宣传的一直是4680元的课现在优惠3380元,
鉴于“知乎软考-胡老师”的多项承诺。我于2025年10月20日14点03分在微信“知乎软考-胡老师”发送的二维码缴费购课支付宝花 呗分期购买了3380元的知乎知学堂(高项-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启航班】特惠)课程。因课程安排紧凑,我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在课程学*中。但是后来发现课程大多是录播课,每节课的时间也很短,课程老师的课大部分都是录播课,没什么干货,没什么技巧,这都是要靠自己*记硬背,和我自学有什么区别。而且课中大部分章节内容减掉许多内容,与教材相差太多,实际交费后却根本不是根据教材对应的讲课,许多章节内容讲得太片面了,都是概括概括,省略许多内容,没有干货。根本不值得付费。
在10月26日才拿到资质教材,教材拿到之后才发现和授课老师讲义录播课一模一样。整个学*过程中。与其多次沟通不想学退费问题,10月27日第二次沟通退费问题,给予回答是让我坚持学*,开始接触正常,慢慢就好了为由,我又继续看了一段时间视频。直到11月6日,我再次提出退费问题时,说要扣除我的违约金,以3380-200(教材费)-3380*30%(1014的违约金)-3380*0.29(980.2)=1185.8的金额给予退还。这不是妥妥的霸王条款吗。
但之前从未说过有购课协议,也未签署相关协议,是后台自动生成,因为之前对接的企业微信显示认证企业简称为知乎,全称为智者四海(北 京)技术有限公司,直播讲师也自称为知乎官方,因为认可知乎官方大*台,这才放心下单购买,付款后发现收款账户为武汉知博文烁科技有限公司,而不是知乎的官方收款账号,双方并不是子公司关系。我认为这种行为构成诱导消费者,霸王条管,欺诈消费者,为保护我的权益。
我提出申诉,我的诉求:是全额退款3380元培训费。纸质教材可以退还,(不影响二次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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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冒充知乎官方的欺诈行为
武汉知博文烁科技有限公司最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冒充知乎官方进行课程销售。根据多个消费者投诉,该公司在知乎直播间冒充知乎官方推广课程,让消费者误以为是知乎官方课程而付款,实际二者无任何关联 。具体欺诈行为包括:1. 虚假身份宣传:在直播中宣称是"知乎官方活动",使用知乎Logo作为背景 2. 虚假关联关系:客服提供虚假的"关系证明",声称是知乎子公司,但实际二者无任何股权关系3. 隐瞒收款主体:刻意隐瞒收款主体与宣传主体不一致的关键信息,收款方实际为武汉知博文烁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二、诱导消费的违法行为该公司还存在严重的诱导消费行为: 1. 诱导分期付款:诱导资金不足的消费者用花呗分期付款,加重消费者经济负担 2. 虚假限量宣传:虚构"名额限量"制造下单紧迫感,如宣称"限量30个名额"“最后一个名额”等。法律依据: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2.2 虚假宣传与广告违法、夸大宣传与虚假承诺,该公司在软考高项等课程宣传中存在大量虚假宣传行为:1. 虚假通过率宣传:宣称考试通过率80%,但实际通过率远低于宣传水平 2. 霸王条款:即使签订合同,也存在大量不公平格式条款,如"课程观看即视为服务完成"、"7天后不予退款"等,3. 合同主体不明:付款后才发现合同主体与宣传主体不一致,损害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依据:根据《广告法》第28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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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本人因该课程销售过程中的多次提出退费发生纠纷,现提出全额退款的正式诉求,理由如下: 一、 核心事实经过: 1、宣传与收款主体不符,涉嫌误导:直播间以“知乎官方”名义进行宣传,但实际收款方为“武汉知博文烁科技有限公司”。此关键信息未在付款前清晰告知,侵犯本人知情权,致使本人在误解基础上做出购买决定。 2、使用诱导性话术,涉嫌虚假宣传:销售过程中频繁使用“限额”、“最后名额”等词汇,制造稀缺紧迫感,干扰本人正常决策,属于公认的诱导消费行为。 3、购课过程不规范,缺乏协议保障:付款前及付款后,对方均未提供任何正式的《购课协议》或电子合同以供签署,流程极不规范。 4、售后处理方式恶劣:在本人提出合理质疑后,对方客服不仅以“流程合规”、“已勾选协议”、“已产生成本”等理由无理拒绝全额退款,更在纠纷未解决时,单方面扣除本人培训费,多次协商无果。 二、 法律与事实依据: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经营者应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对方行为已侵犯本人合法权益。 2、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对方的诱导性宣传及隐瞒主体行为,足以构成欺诈或重大误解,本人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全额退款。 3、“武汉知博文烁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知乎集团下属公司,但此关系不能成为其销售环节违规操作的免责理由。相反,其利用知乎品牌信誉进行背刺,却以另一主体收款的行为,更显其误导性。 三、 本人诉求: 1、立即无条件全额退款:退还本人全部课程费用人民币3380元至原支付账户。 2、责令对方整改:要求其停止使用一切诱导性、误导性的话术进行销售,并在销售过程中明确、显著地告知消费者合同及收款主体。 3、本人在整个过程中始终保留所有证据(支付记录、沟通截图等),并已做好向所有监管部门持续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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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过程中,胡老师刻意隐瞒真实收款主体:“胡老师”从未主动提及被告一武汉知博文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博文烁公司”)。2025年10月14日,原告付款前要求查看完整购课合同,“胡老师”仅引导原告查看支付页面下方自动生成的《知乎支付协议》《高项-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简要提示,拒不提供完整合同文本。原告发现协议甲方为知博文烁公司后提出质疑,“胡老师”立即谎称“都是知乎体系内公司”,并发送伪造的“关系证明”图片,声称知博文烁公司是知乎集团下属公司、双方已签署合作协议,相关安排系“公司股权设计需要”,以此打消原告疑虑。于2025年10月14日至20日期间,“胡老师”每日多次通过微信发送“知乎官方课程名额即将截止”“其他学员已报名占位”等信息持续诱导,并称“若今日付款可下午寄纸质资料” “拿证后推荐兼职助教,月入3000元以上” “7天学习不满意,全额退款”等。在此期间多次诱导催促原告付款,且以为由诱导原告仓促操作。2025年10月20日14:03分,原告基于对“知乎”品牌的信任及被告的持续诱导完成付款,付款后查询支付宝账单才明确收款单位为知博文烁公司——该主体与“知乎官方”的宣传无任何明示关联。所谓“购课协议”系支付平台后台自动生成,原告付款时无任何协议弹窗提示,未点击确认协议,亦未收到书面或电子协议文本,自始至终未与二被告签订任何正式购课协议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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