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银行贷款利息超标且未提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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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5年从江苏泰兴邮政银行办理信用贷款25万元,当初约定利息为4.6%,每个月还款2822.19元,贷款十年,也没有提供贷款合同给我,邮政银行工作人员解释说,不需要提供给我,因为我不懂财务方面,只是听信贷员讲述,今年我一次性把剩余的贷款还清,才知道银行收取的利息超过约定利息,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合同相对性原则,银行必须向借款人提供合同原件或同等效力的副本,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障法》消费者应该有知情权,银行已经属于违约,我跟泰兴邮政银行工作人员交涉,他们不愿意承担,让我找当初的信贷员,并说你随便投诉,反正最后还是他处理,他就是这个态度,我认为银行存在欺*因为,我要求银行应该按照当初约定的4.6%收取利息,应该退还多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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