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韵莱学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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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四川启韵莱学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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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诱导消费,霸王条款拒退款
我于2025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本人通过手机APP兼职软件看到该公司发布的短剧小说推广和无人售货机售卖,宣称可以赚400到600元,报名后对接(智德启强科技)兼职对接,诱导我参加下午两点的一个两小时左右的直播,全程未提及收费,直播中自称和抖音合作的刘卓凡刘老师(四川启韵莱学科技有限公司),最后以9989元后争取到4989元的报名费,“兼职月赚5000,全职月赚8000,团队月赚3万”,然后“不达标随时退款全额退”等话术诱导付款,原以为钱可以随时退回来(四川启韵莱学科技公司)买了一个人工智能的课程,全款总价4989,头脑一热,但当时我没有那么多钱,只支付了1000,然后就收到四川启韵莱学电子协议,发现其中暗藏“退款”条令。后续原以为无人售货机会一起来,结果要求要付完尾款,才能给。后面我发现助教老师发的链接视频都是一些很基础的知识,没有讲重点,开始反悔,想要求退款,他们就以个人原因不退款。后面好不容易同意退,只退500元。该公司通过直播虚假宣传,隐瞒信息,设置霸王条款欺诈,侵害消费者权益,我希望有关部门严查并退我的1000元
投诉问题
合同纠纷、霸王条款、虚假宣传
已完结
启韵莱学虚假宣传不退款
2025年10月22日,我在网上兼职软件上发现做短剧推广和无人机售卖的兼职,认识里面的一个老师他们说交培训费4989元,提供ai软件的课程服务和软件会员以及推广变现,并且承诺第一个月没有赚到5000块钱就无理由退款,甲方要求签合同 一个月过去了,除了一些课程无人机售卖还要考试,题目刁钻,根本考不通过,现在没有尽到义务职责并且以签合同为由出尔反尔不退学费给我
投诉问题
合同纠纷、霸王条款、虚假宣传
已完结
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拒不退款
事实经过:我在2025年10月1号在微信上与该公司沟通,并通过微信支付给向对方企业微信收款码了支付4989元,购买了该公司的培训互联网*台运营和人工智能软件使用权。但在我看到对方发来的合同后2发现课程与直播间购买前描述不符,向该机构提出全额退款的要求。 我于当晚报警后,该机构当晚承诺10月2号退款2989元,具体是退款要扣除资源版权的报名费是1500,然后老师占领老师的报名费是500,总共是2000。你现在退出的话,这边的话是退2989。但是一直不理我,我也并未观看。 诉求:该公司产品承诺不符,我在购买后,服务开始前就提出了退费要求,而且也没有签合同,并未使用公司任何ai服务和课程,也并未给该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对于产生的税费、工作人员销售提成合理部分的费用我愿意承担,除此外要求退还其它费用。 投诉腾讯企业微信也不管用,为什么这么多人都上当受*但是腾讯和四川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也不处理,现在还在直播虚假宣传兼职*人。
投诉问题
合同纠纷、虚假宣传、经济纠纷
已完结
四川启韵莱学科技虚假宣传且拒绝退款
我在2025年2月6日,在四川启韵莱学科技有限公司的李浩彬宣传报名AI学*,学费4889元,学*之后肯定提供很多学*内容,同时提供很多资源和兼职,能赚回来学费,赚不回学费全额退款,但我报名之后他们就提供了15节课程再也不理我了,发消息不回,要求退款也不退。我希望市场监督部门调查此事,并且退回我的学费。
投诉问题
退押金问题、虚假宣传、服务问题
已完结
四川启韵莱学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拒绝退费
一,投诉核心事由理被投诉方以“电商运营培训”为名,通过 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取费用,实际服务与承诺严重不符,且拒绝退费,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规定。 二,事件详细经过 1. 宣传诱导与付费 2025年02月10日,我通过网络看到被投诉方推广的 “电商运营培训课程” ,其宣传称: - 可系统教学 “电商运营变现全流程操作” ; ​ - 提供 “专业指导、资源支持” ,助力学员快速掌握运营技能。 基于对宣传内容的信任,我当日通过网上银行支付 2988元培训费 ,完成报名。 2. 服务严重缩水,与宣传完全不符 报名后,被投诉方提供的服务暴露三大问题: - 课程内容敷衍:宣传的“全流程操作教学”仅为基础理论,无实际运营案例、实操指导; ​ - 承诺服务缺失:宣传的“专业指导”“资源支持”未兑现,答疑环节敷衍,无法解决实际问题; ​ - 无合同保障:全程未签订书面培训协议,连基本服务条款都未提供,维权时缺乏依据。 以上行为导致我 无法通过课程实现电商运营能力提升 ,与报名时的核心期待(学*变现技能)完全背离。 3. 协商退费遭拒,态度蛮横 发现问题后,我多次通过电话、线上渠道与被投诉方协商退费,对方始终: - 以 “已提供服务”“个人原因不退费” 等理由推诿; ​ - 回避“宣传与服务不符”的核心问题,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三,投诉诉求 1. 退费诉求:要求被投诉方退还全部培训费用 2988元 ,弥补经济损失; ​ 2. 责任诉求:要求被投诉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已提起民事诉讼,同步主张);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 被投诉方 虚假宣传“电商运营效果” ,构成欺诈,侵犯消费者 知情权、公*交易权 ; ​ -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欺诈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三”(本案核心诉求为退费,同步主张惩罚性赔偿可强化诉求)。 ​ 2. 《民法典》: ​ - 双方虽未签书面合同,但 付费报名构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 ; ​ - 被投诉方未按宣传提供服务,属于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我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第五百七十七条)。 恳请消费宝*台发挥监督协调作用,督促被投诉方履行义务!若协商无果,我将坚持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投诉人:贺秀云 投诉日期:2025年6月6日
投诉问题
乱收费、诈骗、虚假宣传
已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