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龙航空退票手续费过高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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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11月22日21时13分,通过飞猪*台订购了由浙江长龙航空有限公司承运的深圳至杭州的机票,订单支付总金额为650元。在完成支付并出票后(出票时间约为21时18分),本人立即发现所填写的乘机人信息有误,并于第一时间(退票时间22时05分,最终申请时间22时28分)在*台提交了退票申请。 然而,在退票流程中,*台页面显示需扣除570元作为退票手续费,仅退还80元。该手续费占总支付金额的比例高达90%,远超合理范围,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 针对浙江长龙航空有限公司及阿斯兰航空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诉求与法律依据: 本人认为,此项高额扣费规定极不合理,理由如下: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六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 本人在购票后极短时间内(约2分钟)即发现错误并办理退票,完全符合“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手续的规定。承运人及销售代理理应在此前提下,提供公*、合理的退款方案,而非施加*乎全损的惩罚性扣款。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该高达90%的退票费率,属于典型的利用格式条款(退改签规则)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不公*、不合理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该条款内容应属无效。 基于以上事实与法律依据,本人严正要求:浙江长龙航空有限公司与阿斯兰航空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退还全部票款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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