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航空航班取消未履约致行程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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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姓名:王伊婷,购买了两张12月20号-23号从北京大兴直飞札幌新千岁的往返机票,现因航空公司原因航班取消,且航空公司无法履约改签的义务和需求;本人安排了四天的出行计划,已经提前订好酒店、餐厅,请了两天假,航空公司取消航班对本人既定的行程全被打乱,该航空公司只能提供唯一的改签选择,加上中转时间,来回将*两天,相对于本人的假期有一半的时间花在路上。本人提出了外采其他航班或者支付差价的请求,但是客服人员均以无法操作为由拒绝,并未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现在就是无人问津的状态!航司应尽的责任:《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定》第十九条:航班取消,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者签转其他承运人航班;《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是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约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约、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配舱责任限额为16600元;该航司严重亵渎法律,置人民财产于不管不顾!无人问津旅客需求! 诉求1:报销两人重新购买机票的费用,包括往返机票费用+往返行李额; 诉求2:针对时间损失和不变给予合理现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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