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瑞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涉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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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3年11月2日,在实体门店普宁市欧瑞博全宅智能店签订了一份44882的购买合同,(合同主体:广东萤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4X1CWT3R)签订购买合同产品共计169件,并通过微信支付给营业执照监事周可佳转账29800元整,商家说金额必须得按照公司的要求来写,说是怕欧瑞博总部查,但实际给我的成交金额是39800元,当时现场支付了29800元整,合同里有带一附件是订购欧瑞博品牌产品的型号、数量、单价以及总金额。由于家里装修进度慢,2025年11月16日欧瑞博员工第一次到原告家里安装灯具时原告怀疑所拿到现场的所有S0型号的射灯和S3型号的射灯,以及所有的灯具控制器为假冒伪劣产品,其具体表现为:包装并不是欧瑞博产品的原装包装,而是不明的简陋包装,打开包装里面的实物也是其他品牌的产品,经现场对比,发现产品并不是签订的合同里所约定的型号和产品,当场第一时间找到被告理论,被告方给到的说法是欧瑞博用原装的产品去改装的12瓦,但改装这问题被告从起至终都没有跟原告沟通商量以及告知过。安装当天原告要求被告让员工马上停止安装,并要求全部按照合同清单的型号来做,此时被告有同意,说要把所有产品先拿回去,重新再订一批货回来,第一次的这个处理方式原告表示妥协。第二次上门安装时间为11月21日,第二次被告的员工带着新订回来的灯具上门安装时,原告发现二次拿过来的其他灯具型号为S10的格栅灯也不对,其具体表现为:1:此格栅灯并没有外包装,合同清单所定的瓦数是20瓦,现场拿过来的产品是18瓦,再者 S10这个型号的格栅灯,原告一共订了6个,被告员工拿过来的6个格栅灯里面,有镭射激光了有两个品牌的字眼上去,这6个格栅灯原告有联系过欧瑞博总部,他们表示这并不是他们欧瑞博的产品!2:原告所订灯带是10瓦的总27卷,被告拿到工地安装的灯带一共是20卷,其中13卷是6.5瓦,两卷是10瓦,另外的5卷是没有包装直接拿到工地的,目前二次带上门的所有产品已被原告扣下,并未给被告带走!同时被告员工当时态度很恶劣,表示要带走这些产品,在原告的坚持否定后,被告员工最终才未能拿走产品,随时可配合鉴定!被告作为经营者,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商家依法作出赔偿,恳请有关部门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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