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程*台未提示取消扣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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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2月6日了同程*台上的 郑州泽朋观影酒店(汇泉西悦城店)入住时间为2026-01-01到01-03日,总价417。订单号10****262652。因无法入住想取消订单,*台声称自订单生成起凡取消都需扣款312元。是实质上的“不可取消”。但*台并未尽到应有的提醒义务,如*台管家在跟我确认订单时并未提及“违约金”,本人对扣费完全不知情。我寻求*台客服帮助,*台声称与酒店协商,酒店声称按*台要求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写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旅(休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人诉求:希望全额退款或至少退款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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