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手机维修拖延数月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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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中旬:我使用三星W25手机,屏幕损坏。拨打官方客服400-810-5858报修,客服确认可用碎屏险,但称“厂家无配件,预计12月12日左右到货”,建议我先用外屏等待。 2. 2025年12月10日:我按指引寄出手机。12月11日,维修站签收并收取了399元费用,维修合同成立。 3. 2025年12月10日后:我再次咨询客服,被告知配件“可能12月17日到货”。 4. 2025年12月17日后:维修无进展。客服第三次改口,称配件需“2026年1月中旬到货,1月底才能维修完成”。 5. 现状(截至2025年12月28日):手机仍未被维修,我已支付费用但无法使用手机,问题悬而未决。 在此过程中,我多次与客服沟通,但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漫长的等待已严重影响我的正常使用。 被举报人的行为已明确违反以下规定,构成“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1.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自消费者提出履行义务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履行的,即视为违法。本人自11月中旬提出要求,远超此期限。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经营者无正当理由,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不履行修理义务的,即可被视为“故意拖延”。 关键在于,“缺配件”这一理由本身通常不被法律直接认可为“正当理由”,因为它可能反映出厂家未能履行其基本的售后服务义务。 生产者的法定义务 相关法规规定,生产者有义务在产品停产后一定年限内(例如五年)保证零配件的供应。 因此,配件短缺在多数情况下属于经营者自身应预见并解决的问题,不能将由此产生的、过长的等待时间完全转嫁给消费者。 贵司作为生产者,因自身配件供应严重不足导致消费者产品长期无法修复,责任完全在贵司。鉴于本次维修已因贵司原因事实上陷入无限期停滞,且我目前急需使用手机, 《上海法治报》报道中由消保委明确的判例:只要在保单有效期内提出了维修请求,因商家“缺件拖延”导致服务未能完成,责任应由商家承担,合同义务必须继续履行。因此,三星不能以“没生产出来”为由无限期拖延或变相拒绝履行其碎屏险服务承诺。 被举报人以自身“缺配件/未生产”的商业风险作为借口,在收费后长期不履行合同义务,且多次失信,已非服务瑕疵,而是明确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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