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转*台虚假宣传且售后遭无理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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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基础信息 - 订单号:2004****6180 - 购买日期:2024年12月27日 - 商品链接:****/12yDtI - 支付金额:248元(含运费) - 售后驳回信息:2025年12月28日10:43:42,驳回理由为“已拒绝 售后单审核未通过,该商品详情信息已在购买订单中体现,如您收到后不想要,可考虑自行出售” 事实与问题陈述(最终完整版) 本人于2024年12月27日在转转*台购买商品(链接****/12yDtI),商家详情页文字明确标注售卖“塞尔达”,但实际收到的商品为“吉阳馆”,且商品详情页展示的图片亦为“吉阳馆”——文字与图片、实物完全不符,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欺诈行为。 2024年12月28日,本人联系转转客服投诉后,客服明确承诺同意退款,并引导我提交售后申请。但当我按要求提交申请后,*台却于2025年12月28日10:43以“商品详情信息已在购买订单中体现,收到后不想要可自行出售”为由驳回申请。该驳回理由完全是偷换概念、包庇商家: 1. 本人并非“不想要”商品,而是商家存在“文字标A、图片及实物为B”的欺诈行为,核心是“商品与描述严重不符”,而非主观意愿问题; 2. 商家刻意将矛盾的图文信息放在详情页,未主动澄清“文字标注与图片/实物不一致”,反而以此为由推卸责任,*台未履行监管义务,反而纵容商家欺诈; 3. 客服先承诺退款诱导提交申请,后*台驳回,这种“两面三刀”的操作,严重侵犯我的知情权、公*交易权,更是对消费者的恶意戏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经营者需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家的图文矛盾宣传已违反该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退一赔三,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赔偿; 3.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销售商品,直接认定为欺诈行为,无需消费者举证商家主观故意; 4.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台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需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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