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来虚假宣传拒履兜底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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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来(NIO)虚假宣传,单方面拒绝履行“兜底购置税”承诺,将自身原因导致的跨年交付责任推卸给消费者 投诉内容: 本人于2025年9月14日在蔚来订购一辆全新ES8,并于2025年9月20日完成锁单。核心事实与争议如下: 1. 承诺依据:我是在蔚来官方明确宣传“如因蔚来原因导致2026年交付,将提供购置税兜底补贴”的前提下,完成了购车决策。 2. 关键事实:我订购的车辆于 2025年12月31日下午15点15分才抵达交付中心,跨年夜我不在南京,未能完成验车、开票等全部流程,最终在 2026年1月1日前往交付中心希望办理相关提车手续,但蔚来拒绝兜底购置税导致车辆并未顺利交付。 3. 侵权经过:当我依据官方政策申请补贴时,蔚来方面却以“我未在2025年开票”为由,单方面、强行地将跨年交付的责任界定为“用户原因”,并拒绝履行兜底承诺。车辆在12月31日到店,意味着蔚来自身的供应链或物流安排,是导致我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交付流程的根本原因。蔚来将此责任转嫁给消费者,属于 “虚假宣传”和“单方面变更合同履行条件”。 4. 我的诉求:要求蔚来立即履行承诺,向我发放或抵扣对应的 “购置税差额补贴”(金额至高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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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争议未解决的情况下,蔚来工作人员于1月6日以“5个工作日内不提车将解除订单并没收定金” 为由,对我进行施压,企图迫使我在其违约前提下接受不平等待遇。 2、蔚来在销售时以“兜底”承诺吸引消费者,但在实际执行时,却单方面将“蔚来原因”狭隘解释为“车辆未到店”,而将“车辆在年底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才到店,导致我客观上无法完成年内流程” 这一自身原因,排除在承诺之外,属于典型的 宣传内容与实际履行不符,欺骗、误导消费者。 3、车辆延迟到店是导致“跨年交付”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蔚来将本应由其承担的商业风险,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履行期限(年底最后一刻到店)和 拒绝承认自身过错的方式,转嫁给消费者,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核心承诺,已构成违约。 4、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在当前因其违约行为导致的僵局中,蔚来援引《交付通知书》中“5个工作日提车”的格式条款,并以没收定金相威胁,试图免除自身违约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该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 **首要诉求**:责令蔚来汽车立即履行其“购置税兜底”承诺,向本人支付或抵扣对应的购置税补贴款 **人民币15,000元整**。 **次要诉求**:责令蔚来汽车立即停止以“没收定金”等不正当方式对消费者进行胁迫的行为,并就其虚假宣传与违约行为向本人正式致歉。 **根本诉求**: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蔚来汽车在该促销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虚假宣传、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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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司的车辆在2025年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才到店,导致交易无法自然完成。贵司的承诺是‘因蔚来原因’,这就是最典型的蔚来原因。‘开票’只是一个结果,不是原因。请不要偷换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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