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宝侵权拒不沟通并损毁财物
网友保保_242eb513
针对深圳回收宝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维权事实与诉求整理 一、事件核心事实 1. 交易与争议发起:本人与深圳回收宝科技有限公司就五台手机回收事宜产生交易纠纷,本人针对回收宝的回收定价、检测结果等提出合理质疑,要求其提供检测举证、合理解释及合规赔偿方案,但回收宝始终未对本人质疑作出任何实质性回复、未提供有效举证材料,也未给出合理的赔偿方案。 2. 沟通渠道失效:本人多次主动致电回收宝试图沟通解决争议,但其持续拒接电话,故意回避沟通,导致双方争议无法通过协商推进。 3. 恶意损毁财物:回收宝在争议处理期间,违法违规私自操作,人为损毁本人交付的五台手机,且未就损毁行为举证、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 强制退货的侵权行为:回收宝在未与本人达成协商一致、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多次索要退货地址,因其一贯不举证、不解决核心争议,本人合理拒绝提供地址;此后回收宝竟在监管部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无视监管要求,未经本人同意、在本人毫不知情的状态下私自违规退货,且本人至今未获知退货的物流信息、收件地址、收件人及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退货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均存疑。 5. 监管介入仍无果:监管部门就此事与回收宝交涉数次,回收宝仍拒不配合解决争议,甚至以“协商和解不成功”为由单方面结束处理,完全无视本人的合法权益与监管部门的协调要求。 二、回收宝的违法违规与违约行为 1. 违反合同义务:回收宝作为回收服务提供方,负有对检测结果举证、按约定提供回收服务并合理处理争议的义务,但其拒不举证、不沟通、不赔偿,构成严重违约。 2. 侵犯财产权:私自损毁本人五台手机,属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本人的财产所有权;未经同意私自退货的行为,也违背了财产处置的自主意愿,进一步侵害本人财产权益。 3. 违反监管要求:在监管部门介入协调后,仍拒不配合解决争议,无视行政监管的督促,属于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 违背公*诚信原则:回收宝在整个争议处理过程中,始终采取回避、敷衍、单方面操作的方式,违背了民事活动的公*与诚实信用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