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条内发现头发,要求赔偿并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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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12月25日 购买的辣条,打开食用过程中,发现辣条内混有一根明显头发,属于《食品安全法》中“混有异物”的不合格食品情形。发现问题后已第一时间保留完整证据(含带头发的辣条原物、外包装、购买凭证),并拍摄多角度清晰照片/视频,可随时提供核验。 希望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要求商家退还购买价款;支付赔偿金1000元(因价款十倍/损失三倍金额不足一千元,按法定最低标准主张);书面说明食品出现异物的原因,并承诺加强品控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