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沃经销商隐瞒库存车信息拒不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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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1月6日与贵司授权经销商泉州鸿海沃尔沃4S中心签订购车合同,订购沃尔沃进口汽车一台(底盘号:430273,车辆颜色:玛瑙黑),并已分两次支付购车款项(金额分别为30000元、104700元,合计134700元),截至发函日尚未提车。 *期本人通过车辆物流单据核实得知,该车辆生产日期距购车当日已达9个月,属于汽车行业普遍认定的库存车范畴。但经销商销售顾问在销售全程中,未主动告知车辆库存状态及具体生产日期;在本人就车辆生产时间提出询问时,还以“进口车1年内属于正常情况”为由进行误导,刻意隐瞒车辆实际库存时长的关键信息,严重影响本人购车决策。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车辆生产日期、库存状态属于经营者必须主动告知的核心信息,经销商的行为已侵犯本人法定知情权。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经销商“进口车1年内正常”的表述,与行业内“进口车超6个月即为库存车”的普遍标准相悖,属于误导性宣传,违反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本人现正式提出以下诉求,请贵司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落实: 1. 解除本次购车合同,全额退还本人已支付的购车款项共计13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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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金额:
134700元
投诉编号:
100416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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