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龙航空滥用病退申请拒非自愿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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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12月18日通过去哪儿网*台购买长龙航空2026年2月14日GJ8822、GJ8376航班机票,鸡西飞烟台、烟台飞西双版纳。后发生承运人原因导致的航班提前变更,本人依据*台承诺及法规申请非自愿免费退票,却遭长龙航空无理拒绝。其行为在事实认定与操作程序上均存在严重过错。 一、长龙航空滥用格式条款,偷换概念以非法转嫁自身责任。航司拒绝本人航变退票的唯一理由是:本人曾提交过一项“病退”申请,航司表示“只要申请过退票哪怕被航司拒绝、退票失败也无法再享受任何权利”。此理由完全错误: 1.事实前提错误:该病退申请已被长龙航空自身审核正式拒绝。一个被其单方否决的申请,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原运输合同继续有效。 2.逻辑关系错误:“病退申请被拒”与“航班提前”是两个独立、无因果关系的法律事实。航班提前是长龙航空作为承运人的全新违约行为,依法独立产生旅客的免费退改权利。 3.条款适用错误:长龙航空援引其规定中“旅客拒绝或无法提供材料则按自愿退票处理”的条款,是对该条款的恶意扩大解释和滥用。该条款仅用于处理“病退”这一特定申请本身。长龙航空却将其后果无限扩大,解释为“永久剥夺旅客因航司后续违约而产生的所有法定权利”,这完全超出了条款的文义与合理范围,是典型的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二、长龙航空关键操作环节风险提示严重缺失,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 1.风险告知缺位:在申请提交的最终确认页面,没有任何显著(如弹窗、加粗、标红)的提示,明确告知消费者:“本次提交可能导致您的机票机位被立即取消,且此操作可能不可逆,并将直接影响您后续的乘机权利及因航班变动等原因享有的退改权益。” 2.后果说明不清:整个流程未清晰说明“提交申请”与“自动取消机位并丧失全部未来权利”之间的强制关联性。 3.侵权实质:正是由于上述关键信息的隐匿或缺失,导致本人在无法预见全部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进行了操作。这实质上是长龙航空利用信息不对称,诱导消费者在非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判断,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三、核心诉求 1.首要诉求:责令长龙航空立即纠正错误,为因航班提前(承运人原因)这一独立事实,为本人办理非自愿全款退票。 2.要求长龙航空对其所有涉及旅客重大权益的线上操作流程(特别是各类退改签申请)进行审查,增加明确、显著、无争议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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