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RA退货超期未处理致无法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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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

2026年1月25日与26日,2月1日在Zara官方app分别购买了三笔订单,2月11日退货期限前一天本人提交了以上三次退货订单,此前本人已通过相同方式退过多笔订单均为上门取件方式,同样此次我也等待快递员上门取件,等到第二天并没有快递员联系我,本人通过官方app联系了客服,客服让耐心等待,我又联系了*时送货的快递员,也让我等待,遂至第三天,还是未见快递员联系我,本人再次主动联系快递员,快递员让我送到快递驿站总站,于是到2月14日日我上午送至驿站,驿站工作人员说并未见本人退货订单,我急忙联系Zara官方客服,说我的订单已过期,后续又说过了退货有效期让我自留,驿站工作人员也说从未收到过我的退货订单,本人对双方的推诿行为感到不解,请求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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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质量不合格】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 适用解释:本人在商家规定商品退货期15日内提交退货申请,符合无理由退货的条件。Zara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为我办理退货。其以“过期”为由拒绝,实际上是将快递环节的延误责任转嫁给消费者,这不符合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精神。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适用解释:我所购商品不属于上述例外情形,因此享有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您在2月11日提交退货申请,符合法定期限。Zara以“过期”为由拒绝,实质上是将快递环节的延误归责于您,这不符合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适用解释:我在Zara官方App购物,双方成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我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退货申请,Zara或其指定的快递方有义务及时上门取件。快递方未及时上门,构成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由此给我造成的损失(如商品无法退货、价款损失等),应由Zara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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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39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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