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刻健身私教教练频繁离职致服务中断

网友保保_hbHy4A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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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 2025-11-14】在乐刻健身购买了包月私教季卡一张,费用为【7082】元。但在使用期间,该门店先后出现以下严重问题: 1. 教练频繁离职,服务无法保障:在我购买季卡后,负责我的主教练中途离职;随后我被安排更换为另一位教练,但*日该教练也被辞退,导致我目前无固定教练可上课,私教服务已实质中断。 2.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非消费者过错:我购买私教服务的核心是基于对特定教练的信赖及持续指导的需求。教练连续离职导致我无法获得稳定、连贯的教学服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责任完全在经营方。 现我向乐刻提出全额退还未使用费用的要求,但乐刻以“违约金”为由,要求扣除30%的费用,仅按剩余天数的70%退款。我认为此举极不合理且违法,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因经营者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教练离职导致无法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全额退还剩余费用。乐刻作为经营者,因其自身人员变动导致服务无法正常提供,属于违约在先,其无权向守约方(消费者)主张所谓的“违约金”。该30%的扣款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排除了自身义务,属于不公*、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综上所述,我的诉求是:要求乐刻健身按照实际未使用天数,退还全部剩余款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除违约金。 恳请相关部门核查并协助追回全额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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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乐刻以“合同约定30%违约金”为由拒绝全额退款,本人补充如下: 1. 格式条款未尽告知,对本人无效:该合同是乐刻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30%违约金条款属于与本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但购买时,乐刻并未向本人出示合同,更未就该条款进行任何提示或说明。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 该条款是加重消费者责任的“霸王条款”,依法无效:即使合同中有此规定,该条款单方面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经营者义务,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此类条款内容无效。 3. 违约方是乐刻,无权主张违约金:本案中,是因乐刻教练连续离职导致服务中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乐刻违约在先。作为守约方,本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乐刻作为违约方,无权向本人主张任何所谓的“违约金”。 综上,本人要求乐刻健身按照实际未使用天数,退还全部剩余款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除30%违约金。恳请相关部门予以核查并责令其全额退款。 针对乐刻以“可以再给我换教练,是我自己不想换,所以要扣违约金”为由拒绝全额退款,本人补充如下: 1. 私教服务具有人身专属性,换教练实质变更合同内容:我购买私教服务,是基于对特定教练专业能力的信任和持续指导的需求。乐刻先后两次出现教练离职,导致我无法获得稳定、连贯的教学服务。第一次更换教练我已是让步接受,现第二位教练再次被辞退,连续更换核心服务人员,已使我无法信任其后续服务的稳定性和专业性,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因乐刻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本人有权解除合同。 2. 违约方是乐刻,本人有权拒绝不满意的替代方案:本案根本原因是乐刻无法稳定提供约定的私教服务,构成违约在先。乐刻提出更换教练是其作为违约方应尽的补救义务,但本人作为守约方,有权评估替代方案是否满足需求。因前两次更换已暴露其教练团队极不稳定,本人拒绝再次接受不确定的“换教练”安排,是正当行使权利,绝非“本人违约”。乐刻以“可换但你不接受”为由将责任转嫁本人,于法无据。 3. 乐刻试图用“换教练”规避其违约责任:教练频繁离职是乐刻的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问题,不应转嫁给消费者。其以“可换教练”为由,强行要求消费者接受不满意的服务,否则就扣30%违约金,实质是利用优势地位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自身义务,属于不公平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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