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超市销售三无酒具侵害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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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

一、投诉事由 本人于2026年3月2日在天猫超市购买“五粮液酒具*1盒”(订单号:45***************05),商品标价3.9元,使用*台红包后实付0元。收到商品后发现,该酒具无产品合格证、无生产厂家名称及地址、无材质说明等任何产品标识,属于《产品质量法》所定义的“三无产品”。 天猫超市作为销售方,未履行产品质量审查义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三无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台经营者对*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投诉请求 1. 要求被投诉人立即对该“三无”酒具进行退货处理,并承担退货运费。 ​ 2. 要求被投诉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对本人进行惩罚性赔偿500元(因商品价款3.9元,三倍赔偿不足500元,故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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