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映教育虚假宣传诱导缴费不退费
网友保保_3sDB3R6T
本人为在校学生,2024年11月被梵映教育招生人员宣传诱导,对方明确承诺报名学*PR等影视后期课程后,保证接单赚回全部学费,以“限时优惠、名额紧张”为由反复催促缴费。 2024年11月29日,我按要求支付99元定金;2024年12月3日,在对方糖衣炮弹下,支付剩余9900元,总计缴费9999元。 缴费后开始学*PR课程,接单报价持续大幅降低、单价极低*乎“黑奴单”,且对接方频繁无故挑刺、刻意拖延视频交付流程,导致接单效率极低、收入微薄,完全无法实现机构承诺的“赚回学费”,此时才意识到遭遇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 机构虚假宣传、承诺保本盈利:以“学完保证赚回学费”为核心噱头招生,违反《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作收益保证性承诺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 以限时优惠等话术胁迫学生快速缴费,利用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实施诱导消费。 接单环节恶意压价、无故刁难,刻意设置交付障碍,导致学员无法通过接单获得合理收入,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 报名时未充分告知退费规则、接单机制,后续维权推诿扯皮,侵害消费者公*交易权与退费权。 该培训机构存在明显的诱导、欺诈行为,通过夸大宣传、承诺兼职收益等虚假手段,诱*本人签署协议并办理学费分期支付。机构提供的合同为制式格式条款,单方面缩减学员核心权利、加重学员责任,属于典型霸王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机构自身存在虚假宣传、违规经营,无对应教学资质、超出经营范围开展培训服务等问题。 合同约定学员因个人原因申请退费,需扣除已产生费用、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礼品费用及分期利息,还规定课程结束或有效期届满后一律不予退费,该约定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第497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消费者可要求退还未享受服务对应的费用。此合同中10%违约金未与机构实际损失关联,比例畸高,刻意抬高学员退费成本,且剥夺课程到期后未消耗课时的退费权利,无论因何种合理原因未完成课程都不予退费,严重违背公*原则。这类制式合同本质是利用多数消费者不熟悉相关法律,以霸王条款阻碍维权,即便少数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成功,也在其可承受范围内,属于刻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中此类不公*、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应认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