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人寿伪造签名订立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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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吴小科(身份证号:441624*********017,联系电话:133****8590),现就2020年06月03日投保的保险服务(对应发票号:15****41,保费金额:¥3999.00)提出如下正式诉求: 1. 合同效力异议:该笔保险业务相关投保文件中,并无本人亲笔签名确认,本人对该保险合同的订立不知情、未授权,根据《保险法》及相关规定,该合同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 2. 全额退款要求: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函后15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取的保费人民币3999元全额退还至本人指定银行账户,并书面告知退款流程及到账时间。 ​ 3. 后续处理要求:请贵公司立即终止该保单下所有扣费及服务,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本人收取费用,并配合办理该保单的注销/无效确认手续。 若贵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妥善处理,本人将保留向银保监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诉求人:吴小科 日期:2026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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