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销售黄金未发货且设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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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3月19—20日,通过兴业银行手机端网购山金金控(上海)贵金属投资有限公司供应的“兴业盛世金-福寿*安10克”实物黄金2单:订单号GM26************73(11010元)、GM26************50(10730元),合计21740元,现均未发货。 被举报方通过*台提示/认购协议设置多项格式条款,构成多项违法违规: 1. 排除7天无理由退货权 - 条款:以“投资类商品”为由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 - 违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6、7条。实物黄金不属于法定排除情形,被举报方擅自扩大不适用范围,剥夺消费者法定反悔权。 2. 不合理限制合同解除/撤单权 - 条款:限定仅付款当日18:00前可撤单,超时不受理。 - 违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7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该条款不合理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主要权利。 3. 不合理免除质量担保与检验异议权 - 条款:“签收即视为认可外观/数量无问题,后续不再受理退换”。 - 违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经营者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依法享有检验权与异议权,该条款变相免除质保义务。 4. 构成无效格式条款 - 综合认定:上述条款均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的“排除消费者权利、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格式条款,依法应认定无效。 5. 拒绝退款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 - 本人已就退货退款与商家/银行沟通,但被举报方以格式条款为由拒退。 - 违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所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查处并责令整改。 诉求: 1. 依法认定涉案格式条款无效; 2. 责令被举报方解除两笔订单,全额退款21740元; 3. 责令整改格式条款、停止侵权; 4.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对被举报方实施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