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航CA2528航班行李损坏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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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3月4日乘坐中国国际航空CA2528航班,托运行李在运输过程中受损,已在成都天府机场现场开具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单(PIR单号:TFUCA30014),现场工作人员已确认损坏事实。 本人已按贵司要求提交空箱称重照片、同品牌行李箱市场价格参考截图等完整证据,用于核定赔偿金额。本人明确拒绝贵司提出的维修、折价、代金券或300元现金等不合理方案,仅接受600元现金赔偿。截至目前,贵司对本人的合理诉求迟迟未予回应,未履行承运人应尽的赔偿义务。 1. 请贵司依据《民用航空法》《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履行承运人对托运行李损坏的法定赔偿责任; 2. 在3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赔偿本人行李损失600元,明确拒绝代金券、折价、维修等不合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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