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克萨斯4S店拒退未生效延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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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路15号院的北京中升北湖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雷克萨斯ES200车型的延长保修服务,合同约定延保自2026年7月25日生效,至今未实际使用,并未给我开具发票。该4S店在合同中设置“签署即生效、不接受退费申请”的格式条款,未对我进行充分提示和说明,且延保服务尚未开始履行,我提出退还未生效延保费用的合理诉求,被4S店拒绝。 依据《民法典》第577条、第584条,未履行的合同可依法解除,商家无权扣留全部款项,仅能扣除合理缔约成本(如工本费、备案费),剩余费用应退还。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已向朝阳区大屯街道市场所投诉,该所以商家拒绝退费中止调解。现向相关部门反映,请求协助督促该4S店退还我未使用的延保全部费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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