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租赁违规收取未到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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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对象: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 投诉标题:奔驰租赁提前结清要求支付未到期利息,合同无此条款,涉嫌不合理收费 投诉内容: 本人喻越,于2026年1月28日与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编号:ML12************05-0),融资购买奔驰GLC车辆一台,贷款融资本金198000元,分期60期,目前已正常还款2期。 总贷款198000元,60期,已还2期,现提前结清需付款约20.7万左右,对方公司还不愿意,还要你补齐约6500剩下4期的利息再让你结清。 现因个人原因需提前结清,车辆已以20.5万元价格售出。本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2期租金,现申请提前结清。但贵公司要求本人: 1. 补足剩余4期未到期的租金利息(约6500元); 2. 再支付剩余本金7%的违约金(约1.5万元)。 经仔细核对合同,合同“提前结清”条款原文为: “乙方需自起租日起支付至少六期租金后方能申请提前结清。乙方提前结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提前结清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自起租日起至支付第12期租金之日(不含)之间申请提前结清的,违约金为 7.00% × 根据付款计划剩余应付的融资成本金额。” 合同明确约定了申请条件(需支付至少6期)和违约金计算方式(7%×剩余应付融资成本),但合同中没有要求“必须支付未到期利息才能申请提前结清”的规定。 贵公司要求本人支付未发生的4期利息,属于不合理收费。根据《民法典》第677条,提前还款应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无需支付未发生的利息。贵公司的要求已涉嫌违反法律规定,加重消费者责任。 现本人诉求如下: 1. 按合同约定,仅支付剩余本金7%的违约金(约6500 元)办理提前结清; 2. 取消未发生的4期利息(约1.68万元); 3. 在本人配合提供卖车相关证明后,及时配合办理车辆解押手续。 请贵公司于1个工作日内回复。如拒绝协商,本人将同时向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继续投诉,并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本人是一名退伍军人,买车的时候并没有相关人员告诉我,提前结清需要这么高的费用,而且利息高的可怕,7%的违约金我接受,另外在让我多付的4个月利息我不能接受,我只想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能够尽快处理好我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