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猪*台放任无资质商家售卖不可取消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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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对象:浙江飞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订单号:27***************62 补充投诉内容: 本人于2026年3月28日通过飞猪*台预订潼南某酒店,因身份证丢失需紧急办理临时证明,实际未入住。现就以下问题补充投诉: 一、飞猪*台未尽审核义务,放任无资质商家入驻 经查,该酒店无法提供任何企业资质信息,系无证经营。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台应当核验入驻商家真实信息并建立登记档案。飞猪未履行实质性审核义务,任由无资质商家在*台销售服务,属于监管失职,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二、“不可取消”条款违法,*台拒不纠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飞猪及酒店利用强势地位单方面设置“不可取消”规则,未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依法应属无效。 三、商家未尽提醒义务,*台协调不力 参考司法判例,经营者明知消费者无法入住却未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违反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28日入住当天,商家全天未通过电话或短信进行任何核实或提醒。本人作为学生,高度依赖火车出行,经查抵达潼南的最晚火车班次约为22:00。商家完全有能力在晚间前联系确认,却故意不作为,放任订单存续以达到扣款目的。*台对此消极处理,未履行协调义务。 四、*台涉嫌利用技术手段阻碍消费者维权 本人明确记得当时已在*台操作取消,但最终订单仍显示未取消。无论是因“不可取消”*拦截还是系统故障,*台作为技术服务提供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而非将后果转嫁给消费者。 五、商家无法证明已提供服务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商家声称“已预留房间”却无任何证据(如入住登记记录、公安系统上传信息等)。本人实际未入住、未登记、未享受任何服务,未消费则不应扣费。参考同类司法判例,经营者无法证明实际损失的,扣留全额房费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诉求:责令飞猪*台立即全额退还房费,并对*台未尽审核义务、利用无效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