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跑东莞虎门店欺诈销售及违规收预付款
网友保保_KNWZcpRO
诉求:零跑4s店(地址:零跑汽车东莞零跑中心虎门车城店(东莞市华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张艺科180****3285)存在违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本*益,本人要求: 1、48小时内全额退还预付款5000元。 2、书面说明隐瞒欺诈事实并道歉。 3、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32条查处违规收款,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处罚虚假宣传。 事实与理由: 1.本人于2026年3月29号下午到该店面谈,销售张艺科接待。原方案是全款12.95万元落地价,对方得知我全款购车后,提出建议金融方案,可以在此基础再贴息优惠2500元,月利息12116/60=201.933,首年利息201.933*12=2423.16,可以第13个月后提前还款无违约金,月供1868,基于此最终敲定金融方案贷款,并于当天18点要求本人支付预付款5000元,但支付的5000元并没有签订任何证明和合同条约。当天晚上该销售联系本人,要求提供个人身份资料等手机验证码,但未告知用途。 2.3月30号,本人首次下载零跑APP登录查看,发现订单车型等配置与本人所需购买不一致,本人与销售沟通这个问题,该销售回复后续贷款通过后再更改。当天下午16点,本人查看贷款合同方案,和之前该销售提供的方案内容不一致,需要额外支付利息4200元左右。本人联系该销售沟通不一致的问题,该销售才承认之前说的价格并不包含利息,需要额外支付利息,但此前该销售并未告知本人这个重要信息。此时我知道我真的被*了。 3.基于以上事实,该店与该销售存在以下违规违法行为: 1)金融方案故意隐瞒欺诈消费者 该销售承诺“全款落地价12.95万元+金融贴息2500元”,声称月供仅1868元,首年利息2423.16元(计算式:12116÷60×12)。实际隐瞒额外利息:3月30日贷款合同显示需多付4200元利息,销售事后才承认“原报价不含利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信息披露义务)及《民法典》第148条(欺诈可撤销合同)。 2)预付款收取程序违法 支付5000元预付款时未与本人签署任何合同或收据(3月29日18点),违反《民法典》第586条(定金合同需书面形式)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14条(禁止无依据收费)。 3)车型配置严重不符
